紧急避险经典案例“卡纳安德斯之板”,解读刑法第21条
大家好,我是法律深猴,在日常生活经常听到有人说紧急避险,大家对紧急避险的认知,估计是来源于罗翔老师的经典案例,罗翔老师在讲解“紧急避险”这一概念时,曾经以熊猫为例。他认为,人在极度饥饿的情况下,吃熊猫并不违法犯罪,这是因为人的性命要高于熊猫,即使熊猫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也是我国的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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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最直观的发现紧急避险一定是发生在情况非常紧迫的情况下,因自身陷入窘境才可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本期视频我为大家分享什么是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请大家不要划走,认真听完本视频,保证大家对紧急避险有全新的认识,按照惯例,我还是先向大家分享刑法中对紧急避险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21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行为。
虽然刑法对紧急避险行为规定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民法典规定,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是跑不了的,根据民法典第182条之规定:对紧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好的言归正传,今天的紧急避险我要为大家解读法学界著名的卡纳安德斯之板案例,我先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大概。
一艘船沉没后,幸存两人和一个木板,为了争夺只能负载一人的木板,体强者将体弱者推开而致体弱者淹死。这个案件非常简单,寥寥数十个字,但确实法学界一致争论不休的话题,因为该案件是希腊哲学家卡纳安德斯,提出的,因此名为《卡纳安德斯之板》。
这个经典案例最后无非有四种可能性:
一是其中一人舍己为人;
二是其中一人舍人为己;
三是二人互让同时死亡;
四是二人互争同时死亡。
下面我们逐条分析一下上述四种情况是否要承担法律或者道德的责任。首先我们要明确第三种和第四种是最差的结果,因为两者都死亡,也就不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我们重点看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建立在高尚道德基础上的,如果将第二种情况视为犯罪,就是对人以第一种情况相要求。如此,则法律是以崇高的人性为基础,而不是以软弱的人性为基础。但是,刑法既不能强迫人们作出牺牲,也不能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因此,尽管上述第二种情况是不道德的,但在法律上不能认为是犯罪,同样应当承认是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们尽可能规避法律专业术语,请看我为大家通俗易懂的解读,目前卡纳安德斯之板案例对于牺牲他人保全自己的行为是两种正锋相对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牺牲他人保全自己是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卡纳安德斯之板案例中两个人同时处在死亡的边缘,生命安全均受到了强烈冲击,在这种生死存亡的关头,任何人都会毫不犹豫的选择生存。在只有一块,且不能同时承受两个人的重量时,一人将另一人从木板上拽开,自己独自逃生,是为了生存而作出的本能反映。
我们不可能期待此人做出更合法或者更有利于双方生命安全的选择,该行为虽然非法,但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为抢夺生存的机会不得已作出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存在,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由于生存本能导致的无意识的行为,是一种没有选择余地的行为,虽然另一人的死亡后果与其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牺牲他人保全自己是紧急避险构成犯罪。
支持构成犯罪的人认为:生命权是基于权利主体的最基本权利,也是最高权利。按照刑法的立法精神,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到平等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在任何情况下不被他人非法剥夺;处在生死关头的两个人的生命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以求生本能为理由非法剥夺对方生命;以避险求生为动机的行为是故意行为,和生死危难时刻将死亡留给自己,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一样,是一种有意识的选择;
在生死存亡关头,即使牺牲自己也不以牺牲他人的生命来换取个人生存,是可能做到的,这也是法律的一种正常期待;故若将为保全自己生命而将处于同样危险的他人生命作为换取代价的行为,以同样理论做无罪处理,公众从感情、道德上也很难认同。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法律不强人所难,所以刑法不能强迫人们作出牺牲,不能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紧急避险有个很重要的原则——“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如果紧急避险原则泛滥适用于所有正在履行职责的人,则是歪曲法律,比如警察面对罪犯可以逃跑,消防员面对火场可以退却,这种情况如果还构成紧急避险则是非常荒诞的。
好的本期视频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观看,你支持牺牲他人保全自己的紧急避险吗?欢迎留言讨论,关注法律深猴,下期更精彩